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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務訊息詳細內容】 |
公告日期 |
2009-11-16 |
公告標題 |
補登-加註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換發 |
公告內容 |
依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職能治療師,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已領有執業執照但還未換發之會員請於98年5月22日前完成換發。
加註換發執業執照需備證件:
1.台中市衛生局各項變更申請書
2.公會證明書或上述申請書但需蓋公會戮章正本(可先下載表格填寫完成後MAIL至公會,用印後再郵寄予會員)
3.照片2張
4.職能治療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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