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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衛生局文件

法規規定:

  • 第 七 條        職能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職能治療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    九    條        「職能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1. 職能治療師執業前需依職能治療師法第七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2. 若有會員於兩地執業,請依規定至衛生局辦理或自行上網申請報備支援,以免受罰.
  3. 停業及歇業亦請按規定辦理登記,以免影響各會員個人工作權益.

相關閱讀:1.職能治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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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職能治療師法
                  3.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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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衛生局職能治療師(生)執業登記(本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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