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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專業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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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學會民國72年3月26日擬定
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學會民國79年9月22日修訂
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學會民國91年10月26日修訂
職能治療的目的在協助個案能夠選擇、安排與執行日常的職能活動,進而提昇其生活品質。職能治療的對象包括因生理、心理及社會功能障礙、發展遲緩、學習障礙、老化或社會文化環境不利等因素而導致執行個人的活動或參與社會的能力受限者。職能治療專業人員應用職能科學與理論及活動分析,來瞭解影響個案職能表現的原因;針對個案的生理、心理及社會功能予以訓練、提昇,同時並運用環境改造、副木及輔助用具、工作簡化、以及工作強化等方法,來幫助個案能夠執行有意義的日常活動,以維持其身心功能,並預防功能之退化,讓每個人都能夠過著有品質的生活。
全體職能治療同仁願獻身於此目標,為任何不同健康狀態的個人、機構、其他專業、學生、及社會大眾提供服務。為達此目標,本會訂定職能治療專業倫理,以促進並維持全體職能治療人員,包括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職能治療學生、及職能治療行政者、教育者、和研究者,高標準的專業行為。
第一章 職能治療人員與接受職能治療服務對象之關係
第一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尊重且重視服務對象的福利、尊嚴、隱私、安全、健康、及顧慮,不計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年齡、殘障、疾病、社會地位、經濟地位、或信仰。
第二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尊重服務對象的自主性,尊重其角色,使服務對象參與治療計畫的擬定過程,也應尊重其拒絕治療的權力。
第三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告知服務或教學研究對象,有關治療的癒後或活動的結果。
第四條
職能治療人員於處理轉介及治療介入時,應依循倫理準則來判斷資源分配的優先順序。
第五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確保其行為或態度讓服務對象在接受治療時感覺安全、被接受、及沒有威脅。
第六條
職能治療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獲得的資訊,應嚴守秘密,非透露內情將確實有助於保障第三者的權益者,不得洩露。
第二章 職能治療人員的社會責任
第七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在其能力範圍及專業標準中工作,並積極展現及維持其專業能力於高度之水準。必要時,亦應諮詢或轉介服務對象予其他服務提供者。
第八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對外提供有關職能治療服務之正確資訊。
第三章 職能治療人員與同僚及專業之關係
第九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遵守職能治療師法及其相關規定。
第十條
職能治療人員在與同業或他業共事時,應正確展現其經驗、訓練、及專業能力。並應瞭解他人之服務品質,對於不法、悖德、和失誤的執業情況,應向主管機關報告。
第十一條
職能治療人員應維護職能治療專業服務標準。
第十二條
職能治療人員在傳播專業有關的資訊時,應指出同業的貢獻。
第十三條
職能治療人員不應參與任何有損專業利益及有礙專業發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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